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型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类型和品种的水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