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达到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