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泥包括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贮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