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护方案经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