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