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葬坟、修墓(含立碑)、毁林开荒;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治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