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分层次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一)窑址、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二)瓷器、制瓷工具、窑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与长沙铜官窑制瓷相关的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