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