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