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 民防工程第四十一条有效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