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区民防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