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民防工作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