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第十七条有效民防通信、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