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民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网建设所需要的通信专线、指挥通信网和防空警报网的中继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保障。

用于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