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第十六条有效对民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网建设所需要的通信专线、指挥通信网和防空警报网的中继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保障。用于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