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第十三条有效计划、财政、商业、物资、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平时物资周转供应,有计划地做好民防物资储备。物资储备方案由市负责物资储备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防空袭物资储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