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可依法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可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的,由宁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