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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有效
锅炉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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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