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