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鼓励研发和生产环保型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