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经济信息、交通、商务、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