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