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二条有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变造、伪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