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规定参加无报酬的植树和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