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