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三十条已修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