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