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