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养护单位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

(二)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砍伐下列树木,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和行道树;

(二)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砍伐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的砍伐,由铁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经批准同意砍伐的,申请人应当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