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