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