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