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