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