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