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