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