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