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