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