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阶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