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