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