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议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