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及历史建筑保护、生态和水系保护等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