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