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制造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和车用尿素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