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重点收集和保管范围的档案,其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