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必须向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