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用水计划第八条有效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