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定供用合同。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