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