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水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器具。新建房屋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安排更换。

设备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