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出版物发行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登记表,经催告后三十日内仍不提交的;

(三)提交的年度报告或者年度登记表与事实不符的;

(四)违法行为经查处拒不改正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